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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酒类企业协商间接排放 推进释放生态环境政策红利

标准所 | 2022-06-27 09:07:00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酒类生产企业众多。由于酒类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量大、有机物含量高,一直受到环保重点关注,但因其可生化性强、氮磷浓度低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可作为生物脱氮碳源投加至下游污水处理厂,实现资源化利用。根据调研,目前我国约70%的发酵酒精、白酒及啤酒企业采用间接排放模式。

为进一步优化现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中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主持编制的上述两项标准修改单于202012月发布,规定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为推动酒类企业污水资源化,取得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推动行业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泸州是中国著名的酒城,也是世界级白酒产业基地,对构建长江流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重要影响。为助力释放环境政策红利,构筑优化合理的污水处理模式,实现同步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标准所组织研究团队,为推动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和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与下游企业泸州市兴泸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实施协商间接排放提供技术帮扶。研究团队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基于酒类企业污水产排污基本特征、组分构成和治理技术、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技术和排放控制要求及外加碳源等情况分析,评估确定酒类企业污水可被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并作为碳源的可行性;基于环境效益保障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及管网情况,论证分析协商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项目和浓度限值,为协商间接排放提供技术支撑;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酒类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以及变更排污许可等提供政策咨询。

通过实施协商间接排放,酒类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均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经测算,上游酒类企业处理每吨水的电耗降低约20%,年节约电能约30kW·h,实现约300吨二氧化碳减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节省数百万元,电费每年节省约15万元以上;下游污水处理厂充分利用酒类企业污水作为碳源,在提高氮磷去除率的同时,实现约450吨二氧化碳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