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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的《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公布,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湖泊所 | 2024-06-05 17:4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湖泊生态环境研究所开展《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编制工作。历时2年零8个月,《条例》于2024530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202481日起施行。

西藏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海拔高,冰封期长,存在雪地、冰川、草甸等生态脆弱地区,地区内水资源丰富,但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独一无二的生态环境特征,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西藏孕育了亚洲10多条大江大河,湖泊数量超过1500个,被誉为“亚洲水塔”“中华水塔”,是金沙江、怒江、澜沧江和雅鲁藏布江等主要河流的发源地。保护水环境,不仅是西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守护“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核心要求。

《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涵盖总则、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指示要求和西藏特有的水生态环境现状及其敏感性,确定了生态优先、预防为主、分区分类、系统性保护等原则,坚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差别化的保护策略与管理措施,着力保障高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西藏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条例》作为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链接: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https://www.xzdw.gov.cn/xwzx/qnyw/202405/t20240531_473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