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2-10

 

为加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形势和要求,鼓励学科均衡发展,结合环科院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生基本要求

1. 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资格评定与招生资格分开。

2.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遵守环科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定期参加研究生导师培训,并按时提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年审表》(附件1)。

3. 研究人员通过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评定后,可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4.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往年指导研究生和参加导师培训等情况,确定导师招生资格。

5. 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环节中,产生的指导费用参照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的,延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导师承担。

第二条 导师资格评定

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需求,研究生院每年组织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2. 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3年且已取得硕士学位;

4. 近三年来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充足,足以支付学生培养费、劳务费等费用;

5. 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研究方案、教育实习、基础实验等工作经历;

6.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依据其近三年的主要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软著、获奖、标准指南、《科技专报》。各项成果参照《成果当量赋值标准》(附件2)计算当量,参选人员三年主要成果累计至少达到12个考核“当量”。

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经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可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为环科院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者,由研究生院核准;作为人才引进的重要学科带头人,由人事处核准;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员,由综合部核准;由研究生院提议,经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可破格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三条 招生资格年审

环科院每年开展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被评为研究生导师满一年后(自聘用之日起)参加年审。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年审方可按照环科院当年发布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双选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双选。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年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近三年,主要成果至少累计达到12考核“当量”;

2. 独立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横向课题充足,导师自有经费足以支付学生培养费、劳务费等费用。

第四条 招生限制

1. 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3年内,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二级及以上研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限制招生。

1)导师累计无故缺席2次硕士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毕业典礼等重大环节,停止招生1年;缺席3次,停止招生2年。

2)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北京市教委抽检不合格,导师停止招生3年。

3)非学生和导师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可抗力,发生学生延期毕业,导师停止招生2年。

4)对查实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停止招生3年。

第五条 招生规定

1. 新遴选和通过年审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可获得当年招生资格,招生人数原则上为1;年审不合格者,当年不享有招生资格。

2. 杰青”“优青等基金资助,或获人才称号,可在下一年度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3.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北京市教委抽检过程中,获得优秀的,可在下一年度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4. 培养的学生在读期间获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且获优秀学位论文,可在下一年度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