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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 2007-12-29 18:3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

相关附件下载:2007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