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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