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大气环境领域唯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上一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自实施以来,对我国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如期实现,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正式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工作。
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的组织与指导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充分发挥技术牵头作用,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部属单位,以及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充分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环境空气质量评估与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成果,深入调研国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订先进经验,系统梳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历程,首次建立了适合于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关键技术体系,全面评估了上一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成效,系统梳理了国内外最新大气环境健康风险研究证据,揭示了我国本土人群的大气污染暴露-健康反应关系,综合评估了标准修订的影响和成本效益,有力支撑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工作。近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正式发布。
此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环境功能区一类区范围。从功能定位与保护需求来看,国家公园和自然公园符合一类区定位,且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将一类区范围调整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是收严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50微克/立方米;同步收严PM10、SO2和NO2三项污染物浓度限值。三是更新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更新污染物监测分析的技术要求,纳入近年来制修订的相关监测标准,新增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定义。
为了给各地稳妥有序推进标准预留准备期,确保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平稳过渡,同时持续发挥标准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引领作用,标准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第一阶段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30微克/立方米和6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20微克/立方米。第二阶段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修订后的PM2.5、PM10、SO2和NO2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的发布与实施,不仅能引领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更好保障公众健康,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和幸福感;还能够推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带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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