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环境标准研究所的发展和学科建设,促进标准技术管理、科学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提升,设立环境标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所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本着科学决策、严控质量、学术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为标准所改革与战略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方向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2、生态环境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咨询、质量检查与绩效评定;
3、标准所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咨询项目)完成成果、重大政策建议等的技术把关与质量审查;
4、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协助开展职称、荣誉称号、科学奖励等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5、提供其他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和特聘顾问组成。主任委员1名,由标准所所长担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任秘书1名,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
第五条 委员由标准所领导班子成员、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研究室主任(副高级职称以上)组成,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敬业;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3、治学严谨、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4、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特聘顾问从所外具有高级职称、学术造诣高、对环境标准工作熟悉的研究人员,以及副处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人员中选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到期换届。因重大原因需要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的,可在半年工作会上提出,讨论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简称:半年工作会),讨论改革与战略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方向、委员会组成等方面内容。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委员主持会议。全体委员应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需请假,并就会议讨论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派代表参加。会议应邀请全部特聘顾问出席。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生态环境标准重大问题咨询、标准管理质量检查、标准管理年度绩效评定等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委员主持,委员或其委托的代表参加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特聘顾问参加会议。
第十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咨询项目)完成成果、重大政策建议、职称/称号/奖励等推荐材料在报出前应提请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出。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如为会议审查按第九条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特聘顾问对于涉及与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对标准所全年发展状况、学科水平、标准技术管理和科研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说明,提出下年度工作建议。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王海燕
委员:王宗爽、王海燕、江梅、李敏、李琴、余若祯、张国宁、周羽化、姚芝茂、赵丽娜
特聘顾问:于云江、马世豪、王凯军、王浙明、王琪、乔琦、华蕾、庄德安、吴丰昌、张世秋、陈尚芹、武雪芳、周岳溪、郑丙辉、孟凡、胡洪营、姜林、祝兴祥、夏青、高吉喜、席北斗、梁鹏、裴晓菲、臧文超
秘书:朱静
(名字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