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标准所主编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以下简称《导则》)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导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要求沿海各省(区、市)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为此,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等相关司局组织指导下,标准所联合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相关优势单位,通过开展大量的调研、座谈、监测、评估、咨询等工作,起草编制了《导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制订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导则》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明确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特点和治理需求,应按照生态优先、综合施策、分类分级、适用可行的基本原则,围绕地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管控对象,基于全过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进生态养殖,提出合理可行的控制要求,减少水产养殖尾水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是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技术程序和要求。标准编制须基于严谨调研与论证,《导则》列明了地方标准制订应开展的技术工作,包括地方水产养殖业调查、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与流域/海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调查、标准分类分区分级排放控制要求设置、监测与实施监督要求确定、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技术经济分析、标准文本与编制说明编写等,并明确了各个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便于地方快速掌握水产养殖的产排污环节和尾水常用处理技术,还在附录中给出相关资料。
三是指导地方对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进行分类分区分级的管控。《导则》提出地方应基于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开放式养殖;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鱼类养殖、贝类养殖等)分别明确管控方式,包括制订尾水排放标准或采用污染管控措施等。地方对封闭式水产养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时,宜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可将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达标受纳水体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作为一般水域,并对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规定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级设计。
四是提出尾水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确定的指导性要求。《导则》根据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特征和对水环境的影响,将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作为尾水排放标准必选的基本控制项目,地方还可选择将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环境)、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排入海水环境)、色臭味等感官指标,重金属、抗生素等指标,以及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标作为尾水管控项目。《导则》区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及不同级别的排放控制,规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地方还可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针对采取尾水集中处理的连片池塘,应将专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不含其他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也纳入地方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向其排放尾水的池塘则执行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此外,鉴于地方排放标准的强制性特点,应保障标准的监管执法可行性,为此规定地方标准应明确限值含义、监测要求和超标判定方法等内容。
《导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染控制、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环境监管标准体系,对于推动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水产养殖业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下一步,标准所将以《导则》为基础,联合有志于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单位,进一步精细化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模式评估、污染防治技术筛选,以及相关技术、设备选择与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研制工作,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